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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静怡注册资本:16.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692474820R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黄屋路1号3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7
(2023)粤1972民初23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李**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
2023-02-28
(2023)粤1972民初23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李**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30
2017-07-28
(2017)粤19民终4108号
合同纠纷
陈**、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6-10-19
2016-08-10
(2016)粤1971民初8947号
合同纠纷
王**与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8-10
2016-08-10
(2016)粤1971民初8944号
合同纠纷
陈**与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6-15
2016-06-15
(2016)粤1971民初6541号
名誉权纠纷
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陈**、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4-02-11
2014-02-11
(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与谭**、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61.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东交罚[2026]04643号
2026年7月20日15时3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262号恒圣驾校训练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粤SY536学车身喷有“恒圣驾校”字样的小型轿车正在进行练车。经调查发现,该车车主是东莞市骏龙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肖三雄使用该车在此训练场对学员张斌进行科目二教学,学员张斌是在长安镇厦边大街262号恒圣驾校报名学车。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对该训练场进行备案, 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教练员身份证照片、学员基本信息、教学区域信息查询、营业执照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2026年7月23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6019号),责令该公司在2026年7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7月28日19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262号恒圣驾校训练场进行复查,发现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粤SW902学的小型轿车在此训练场进行科目二教学,未在限期内改正,经广东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查询,该驾校训练场仍未取得备案。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6年版)》(序号:15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拒不改正的,违法程度一般,2026年8月13日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内容详见当事人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同意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
并给予你公司停业整顿11日(2026年8月24日15:30至2026年9月3日15:30)
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20
2
粤东交罚[2026]03371号
2026年06月10日11时1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路发现车辆粤SU703学在进行教学,发现当事人使用粤SU703学小型轿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经调查:学员赵颖珊在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报名,报名学费是3280元。谢垂裕是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路带学员赵颖珊进行科目三的学习,使用粤SU703学进行教学,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路不属于开展培训业务指定的路线。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证据材料(教练员身份证)、案件证据材料(教练车行驶证)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使用小型轿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6
3
粤东交罚﹝2025﹞02928号
2025年8月6日09时4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262号恒圣驾校训练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一辆车牌号码为粤S2589学的小型轿车正在进行科目二教学。经调查发现: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韩建辉使用该车对学员黄凤妮在此训练场进行科目二教学,学员黄凤妮是在长安镇厦边大街262号恒圣驾校报名学车,学费是3980元。经核查,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对该训练场进行备案,该公司在未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教练员询问笔录、学员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教练员身份证照片、道路运输证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2025年8月8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2025年8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19日09时5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262号恒圣驾校训练场进行复查,发现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粤S2589学的小型轿车在此训练场进行科目二教学。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的,违法程度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责令停业整顿3日
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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