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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大庙乡桂珍卤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桂珍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8G9361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大庙乡大庙村大庙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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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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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90号
经查,涉案的肉制品由当事人丈夫网上购进,共购入2袋,当事人自行食用1袋,剩余1袋存放于经营场所储藏室冰柜,未对外加工、销售,无违法所得;本局于2026年6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竹市监限提〔2026〕62号),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提供该批次食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且后续调查中始终未能提供。属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未及时检查库存,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6日已下达过《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竹山市监当罚〔2025〕37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卤菜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该项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2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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