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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这有山土特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俊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000MADR75FD9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二道镇白山大街07-06-14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白山市监处罚〔2025〕72号
经查明,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中“(五)药用植物”的规定,“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药用植物和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都属于食用农产品;但是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规定,举报人购买的灵芝孢子粉为食用农产品。 执法人员于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的灵芝孢子粉是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天芝源灵芝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出示的电子台账上仅登记了品名、重量和进货钱数,且未能出示相关凭证。产品标签标示贮藏条件为冷藏避光,密封阴凉,干燥保存。当事人未按规定贮藏产品。
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当事人未按照食品标签标注贮藏条件进行贮藏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针对举报人反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灵芝孢子粉用于食用初级农产品未通过安全性风险评估审查的相关问题,因案情复杂,2025年10月18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我局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至2025年11月20日。 经查明,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中“(五)药用植物”的规定,“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药用植物和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都属于食用农产品;但是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规定,举报人购买的灵芝孢子粉为食用农产品。 执法人员于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的灵芝孢子粉是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天芝源灵芝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出示的电子台账上仅登记了品名、重量和进货钱数,且未能出示相关凭证。产品标签标示贮藏条件为冷藏避光,密封阴凉,干燥保存。当事人未按规定贮藏产品。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规定贮藏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0.00元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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