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中锦安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凤云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02MACY67NQ0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路西街新丰镇街东侧福华娱乐中心-商业-102、1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消行罚决字﹝2026﹞第0036号
未出具华泽精神病康复中心、滨河小区B区6月份维保记录。抽查华泽精神病康复中心执业项目,未对主备电源切换功能进行测试。抽查滨河小区B区执业项目,未对防火卷帘功能测试。未整改完毕。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结合《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0较轻违法情节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中锦安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8-07
2
集消行罚决字﹝2026﹞第0037号
未出具华泽精神病康复中心、滨河小区B区6月份维保记录。抽查华泽精神病康复中心执业项目,未对主备电源切换功能进行测试。抽查滨河小区B区执业项目,未对防火卷帘功能测试。未整改完毕。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结合《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0较轻违法情节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中锦安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