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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饰尚美饰品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虞小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1022MA8P8T445H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女人街8栋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休市监海处罚﹝2026﹞91号
2026年6月4日,本局接投诉线索对位于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女人街8栋1号的休宁县饰尚美饰品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1.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13#2瓶,净含量:11ml,生产日期:20220112,限用日期:20250111,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1513051,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211,备案人/生产企业及地址:金华市东方秀日化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西468号);2.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12#1瓶,净含量:11ml,生产日期:20211212,限用日期:20241211,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1513047,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211,备案人/生产企业及地址:金华市东方秀日化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西468号)。上述涉案化妆品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当场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现场制作并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休市监海强制〔2026〕12号)和财物清单(休市监海强制物〔2026〕12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同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8日从合肥瑶海区娇点饰品经营部购进,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12#购进2瓶,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13#购进3瓶,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08#购进3瓶,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18#购进2瓶,单价均为3元每瓶,售价为5元每瓶。被本局依法扣押的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共计15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已售出7瓶。因无销售记录,仅可确认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中,2026年5月25日售出1瓶,对应违法所得5元,其余6瓶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明。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和本局均未收到消费者反映使用上述化妆品产生不适。经调查确认,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13#2瓶,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12#1瓶,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元;3.没收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13#2瓶、贝诗捷?七天水性金属甲油12#1瓶。
1000.00元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