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汉区新尚品商贸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红英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ED08MD2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大楼1门7-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3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在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大楼1门7-7处进行经营活动,店名为武汉市江汉区新尚品商贸店。2026年3月1日,经营者从一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了标有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的注册商标的包包18个。具体为,大包4个,进价为25元/个;中包7个,进价为23元/个;小包7个,进价为20元/个。当事人称,由于当时是现场验收、现金结算,故未留下那上门推销人员的任何信息。购进后按以下价格对外销售:大包售价35元/个,中包售价31元/个,小包售价25元/个。违法货值为:35元/个×4个+31元/个×7个+25元/个×7个=532元。至案发时共销售了3个包包(大包1个,中包 2个)。 上述涉案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于2026年3月26日出具鉴定书显示:这是未经授权使用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标的产品,贵局所查获的15个包为假冒产品。 在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上述商品为假冒商品,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包包15个(大包3个,中包5个,小包7个); 3、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100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