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赛峰 | 注册资本:43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D80BA8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金融活力城1幢201-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1
(2026)浙06民终42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8-11
(2026)浙0602民初894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颜**,章**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7-21
(2025)浙0602民初1718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徐**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6-06-04
(2026)浙0602民初595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黄**
郑**,珠海铧龙装饰有限公司,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汪*,大连文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6-03-09
(2025)浙0602民初1718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徐**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6-01-30
(2026)浙06民终3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6-01-14
(2025)浙0602民初1118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应**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12-15
(2025)浙0602民初1718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徐**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10-15
(2025)浙0602民初154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冯*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10-10
(2025)浙0602民初13079号
物权保护纠纷
叶*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倪**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2
2025-10-11
(2025)浙0602执异22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珠芳;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5-18
2024-05-13
(2024)浙0602民初342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07
2022-08-03
(2022)浙0602民初605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01
2021-12-29
(2021)浙0602民初1100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俞**、李**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01
2021-12-11
(2021)浙0602民初8110号之二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贝壳(绍兴)科技有限公司、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25号
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在“镜湖新区湖东2号(2-5地块)2标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将项目渣土转运至镜湖新区湖东区块J-05-02X-45地块堆放,虽与地块权属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但未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2、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个人处置。当事人将项目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个人王志华进行转运及后续处置,导致王志华将约20立方米渣土跨区倾倒至嵊州市三界镇沈塘村溪头自然村附近空地,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相关合同文件及移交函件; 其他相关书证、物证。1、针对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经后续调查取证,湖东区块J-05-02X-45地块渣土为临时堆放,并未减少渣土方量,该情况为违规运输行为,不属于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议: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针对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个人处置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17之标准,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综上,对当事人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合并作出行政处 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55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20
2
绍越市监处罚〔2025〕568号
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500元整(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圆整)。
105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