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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芝权餐饮店(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芝权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D1WU219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孛畈镇杜庙村3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8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1日购进土豆2.1kg用于酒店餐饮经营活动,当天我局对该酒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土豆样品2.1kg。经检验,该批次土豆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涉案土豆没有作为菜品销售,只销售给抽检单位作检验使用,销售单价6元/kg,该土豆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6×2.1=12.6元,且当事人于2026年6月24日提交的供货商的相关材料、购进单据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从杀年猪的农户家中购买100kg猪肉,50kg猪肉腌制腊肉用于酒店餐饮经营活动。2026年5月21日我局对该酒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腊肉样品1.8kg,经检验,该批次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存在油脂酸败情况),检验结论不合格。因该涉案猪肉腌制时没有称重成品腊肉数量,在使用过程中也不能确定有多少过氧化值超标的腊肉用于菜品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只能确定销售给抽检单位的计算违法所得数量,销售单价36元/kg,故该自制腌腊肉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36×1.8=64.8元。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涉案土豆和腊肉留存,本案无涉案物品可供没收。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酒店腊肉后出现身体不适等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
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农药残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84减轻处罚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8元;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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