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矿金芝文化用品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金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6MA1BMWW18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双鸭山市七星矿二十三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宝市监处罚〔2026〕13号
2026年6月9日七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矿金芝文化用品食杂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食杂店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填写晨检记录;2、商品柜台台面、地面污渍;3、无防蝇防鼠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双宝七市监责改〔2026〕0609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双宝七市监当罚〔2026〕0609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6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按规定填写晨检记录;2、定期清理柜台台面及地面卫生,保持整洁卫生;3、加设防蝇防鼠设施。2026年6月15日七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6日,该食杂店经营者朱金芝到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宝山分局七星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称由于爱人近期生病了,到店卖一会货就着急回家照看他,疏忽日常管理、工作履职未到位,确实存在违规问题,认可违法事,主动提交食品安全承诺书、整改报告、整改后照片,并以整改完毕,保证以后一定不犯类是错误,无投诉、未造成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事故。
202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矿金芝文化用品食杂店无行政处罚信息。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6年6月9日未按规定填写晨检记录;商品柜台台面、地面污渍;无防蝇防鼠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6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6月15日七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二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五张三页,证明6月9日现场检查情况及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未设立防蝇、防鼠设备设施,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五张三页,证明6月15日再次检查是现场检查情况及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未设立防蝇、防鼠设备设施,未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情况;
证据七:整改后照片九张五页,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整改完毕;
证据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未设立防蝇、防鼠设备设施;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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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