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轩昌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海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5MA6KPG2Y7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牛街乡荣华村委会旁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弥处罚〔2026〕14号
2026年4月21日16时14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弥渡轩昌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者鲁海平的陪同下,执法人员从其经营场所内的销售货架上检查发现鸡蛋挂面、土碱挂面、酥肉粉等5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在销售,经营者鲁海平未能当场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凭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934.20元。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相关凭证,无法说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进货日期、进货数量、进货价格等具体情况。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故无法查证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鸡蛋挂面、土碱挂面、酥肉粉等5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鸡蛋挂面、土碱挂面、酥肉粉等5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