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众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晓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1MA0G63D64C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洼里王镇五龙堂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4-10-30
(2024)冀0682民初69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邢**
泊头市众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定州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8
(2024)冀0682民初69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邢**
张**
裁判文书
定州市人民法院
2
2024-09-14
(2024)冀0682民初69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邢**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定州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0
2025-04-21
(2025)冀0682执9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邢**、邢**等与泊头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322202600032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路政)第26号,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符合其他法定减轻规定的,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20%以上未超过30%的,超过限定标准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650.00元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
2026-08-11
2
灌云交路执〔2026〕169号
2026年01月28日14时许,当事人泊头市众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收到本机关2025年12月15日邮寄的告知函显示车辆冀J7V668违法超限运输,现安排人员主动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李猛、张步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实施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灌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242省道灌云公路超限检测站动态计重称重检测系统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当事人泊头市众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刘强驾驶车辆冀J7V668车于2025年11月19日05时许装载一车五金设备,从江苏省苏州市运往河北省泊头市厂,经检测系统数据及抓拍图像显示,该车为3轴,车货总重29.87吨,车货限重27吨,车辆超限2.87吨。
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300.00元
灌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