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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泽洪生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云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092751759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芦草沟村六区一巷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07
2025-06-16
(2025)新01破申55号
申请破产清算
新疆某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
2024-02-28
2024-02-26
(2023)新0105执3782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鑫泽洪生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昌琥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6-10
2023-05-12
(2022)新0105民初58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泽洪生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昌琥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93956.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6〕145号
(一)增值税 2021年11月,你单位取得新疆鼎通大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5,802.76元,税额合计23,022.24元,价税合计278,825.00元。你单位于2021年11月进项税额抵扣23,022.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第691号修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发布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23,022.24元,你单位2021年少缴增值税23,022.24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缴纳2021年增值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11.56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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