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钰龙市场曾志军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志军 | 注册资本:0.0006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BP9WQ1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钰龙市场A0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55号
2026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持执法证件至当事人菜市场卤肉经营摊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两种违法情形:一是加工操作台存放已开封使用的复配着色剂;二是猪头肉加工区域地面积水、容器油污堆积、废弃物乱堆、工具容器未清洁,经营加工环境卫生脏乱差。执法人员全程拍摄现场照片、录制执法视频固定证据,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限期全面清理加工区域环境卫生并整改到位。(一)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2026年6月2日购进涉案复配着色剂,自2026年6月5日开始将上述着色剂用于卤制猪头肉,截至2026年6月9日共计使用3次,累计卤制猪头肉40公斤,全部以24元每公斤的价格对外全部售罄,总销售金额960元。(二)食品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2026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猪头肉加工区域地面积水、容器油污堆积、废弃物乱堆、工具容器未清洁,经营加工环境卫生脏乱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全面清理加工区域环境卫生并整改到位;2026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现场确认其卤肉加工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未进行任何整改,违法情形持续存在。2026年7月2日应经营者曾曾志军要求,在我局执法人员刘承、周彬监督下,经营者曾志军对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实施了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卤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处以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食品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逾期未整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以罚款1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处以罚款60000元,共计罚没款60960元。
6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2
石首市监处罚〔2025〕61号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董曙光、周彬同志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石首市钰龙市场曾志军食品店食品加工区环境卫生差,猪副产品摆放混乱,现场未见任何“三防”设施,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5日内改正此行为。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曾志军食品店进行第二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加工区有工作人员在从事猪副产品分类处理,地面摆放红色盆装有熟制猪头皮五盆,二盆猪骨头,台面上二个不锈钢盛的熟制猪头皮,食品上均没有防尘、防蝇装置,墙面没有防蝇灯,猪副产品分类处理加工区域未有挡鼠板。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5.9“贮存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卫生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进行经营,责令限期改正此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三次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设置挡鼠板、纱网“防尘”设施,仍未按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经营。截止案发,当事人经营场所仍未安装“三防”设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