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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玖浩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佘九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2MABPYU3B6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长兴大道88号浙江新农都长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9幢4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4〕2381号
2024年10月16日,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显示长兴煤山东晨干货店销售的小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发现经抽检不合格的小黄姜及生姜系从当事人处购进。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小黄姜及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同年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零壹元整(¥5101.00),上缴国库。
5101.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2
长市监处罚〔2024〕1290号
2024年4月11日,被处罚人佘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长兴大道88号浙江新农都*9幢49号销售的生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2025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