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云艺美容养生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凌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E48QX6X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锦绣新城B18号楼19门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151号
宝清县云艺美容养生馆成立于2024年11月12日,经营者马凌云,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理发服务;足浴服务。一般项目:美甲服务;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当事人在抖音商城经营名称为“云艺美容养生”的线上店铺,发布多条优惠团购广告,其中一条标题为“温经养生缓解压力足疗40分钟”的广告在宣传页面中所展示的店铺图片上可见,店内有一块带有“免费检查耳闷胀、中耳炎、耳流脓流水、耳结石、耳聋耳鸣、耳膜穿孔”字样的宣传板,置于店铺内显眼位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确有广告中所展示的宣传板,已被当事人悬挂在店铺进门处的墙壁上。当事人称该宣传板为最初在抖音商城上架团购广告时所使用,因疏于对抖音线上店铺的管理,未及时将广告中此图片下架,后考虑到店铺内墙壁太空影响美观,便将此宣传板挂在墙上用于装饰。当事人称店铺自开业起主要从事美容、头疗、采耳服务,从未从事与医疗有关服务。当事人并非医疗机构,仅能提供非医疗范畴的养生保健服务,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但其在线上店铺发布的团购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发布广告的过程中,使用带有“免费检查耳闷胀、中耳炎、耳流脓流水、耳结石、耳聋耳鸣、耳膜穿孔”字样的宣传板照片用于店铺宣传及经营,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鉴于当事人虽有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但从开业至今从未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服务,发布团购广告的初衷是为了多宣传店铺业务,其在经营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均为普通的采耳服务,并未开展过相关治疗服务。其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较小,至案发时,没有造成消费者财产及身体健康方面的危害后果,并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予以改正,主动撤除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