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善若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丽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679270460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金山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查,新疆善若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号厂房内,内部编号:“03”号行车,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新AJ00171(21),设备代码:41704140420170084;内部编号:“08”号行车,使用登记证编号:起17新AJ00184(21),设备代码:417041282016B757;以上两台起重机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026年3月31日经检验存在整改项,至2026年4月2日检查时遥控装置急停开关缺失未完成整改。内部编号:“05”的行车,使用登记编号:起17新AJ00187(21),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遥控装置急停开关缺失。
根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45067-2024,第3.1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严重事故隐患;第4.7: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c) 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当事人使用的上述3台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存在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起重机械的行为。
新疆善若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之规定,责令新疆善若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起重机械,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40000元罚款。
4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