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锦屏县郑氏专业修脚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宗元姬注册资本:0.001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8MA6E0GHJ8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纺织品片区17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锦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我局调查,于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锦屏县郑氏专业修脚房经营者宗元姬雇请他人在其抖音社交网络平台“郑氏专业修脚房(锦屏店)”店铺中设计网页广告。同年11月15日开始上线宣传。当事人在抖音社交网络平台上对其提供的拔罐经营项目发布广告,宣称拔罐具有“养生、清热去火、调理气机”功效。至开网店以来,该服务订单人数63人,实际下单消费人数55人,销售额1734.2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内容予以删除,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上述网店及广告页面系请他人设计、制作、维护,其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400元。案发时,发布医疗广告的时间达18个月零12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商品(服务)订单量不大、销量不大、危害后果轻微,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的1.5倍罚款:罚款人民币陆佰圆整(¥600.00元)。
600.00元
黔东南州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