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格升蔬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格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8MA6KYD9C2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城南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57号
当事人于2017年8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城南市场内从事蔬菜销售经营活动至今。2026年5月21日,本局接到编号为№:SZCJ26040207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73mg/kg,超过标准指标≤0.05 mg/kg,不符合GB 23200.12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上述茄子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21日凌晨3点与运菜到菜市场批发的菜农购进的,购进数量是6.1kg,购进价格是8.60元/kg,销售价格是10.00元/kg,被抽样3.1 kg,剩余3kg当日已销售完毕,共获取经营额61.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接到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农产品导致身体受损的相关反馈。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茄子时,未索要任何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因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茄子的任何购进凭证。针对这一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6年6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其正经营的农产品的购进凭证,证明其已经按照责令改正的内容进行整改。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在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这一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壹元(¥61.00);
三、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并处罚款贰佰元(¥2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佰陆拾壹元(¥261.00)。
2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