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振家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振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EBA22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横车镇马畈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36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6年3月11日于漕河鄂东批发市场中的蕲春好又鲜米面加工店处购进馒头10袋,每袋6个,共计60个,购进价0.45元/个,共计27元。2026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万红、刘亮对当事人店内的经营的馒头进行了抽检,并出具抽样单(XBJ264211
26491932034)。2026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移交的《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移交通知书》(编号:012)及《检验报告》(No:F2603453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0.604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故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26034530)及《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6〕020号),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馒头已经于3月11日全部销售完毕,售价1元/个,共计60元。因蕲春好优鲜米面加工店非办案机构管辖市场主体,2026年4月29日办案机构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所。
另查明,因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散装食品“馒头”袋内无食品标签,故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食品销售台账,导致无法查实案涉食品购进销售情况,具体情况无法查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局对当事人自述情况予以采信,故货值金额按进价计算共计27元,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60元减去成本27元,故违法所得为3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元;2、罚款12000元。
对于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无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以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3元;
3、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