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远新加油站(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胜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766841524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古城乡果园一村(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2
(2025)赣0192民初3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远新加油站(普通合伙)
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5
(2023)新23民终659号
追偿权纠纷
赵**
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0-15
(2021)新2325民初3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远新加油站
闫**
奇台县人民法院
4
2020-06-04
(2020)兵0602民初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24
(2024)新23民终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远新加油站
新疆义和力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4-28
买卖合同纠纷
席**
新疆义和力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1
2024-06-13
(2024)新23民终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席**、奇台县某某加油站(普通合伙)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8-25
2023-07-30
(2023)新2325民初2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远新加油站、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125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4-11
2023-02-09
(2023)新2325民初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0-29
2022-10-16
(2022)新2325民监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奇台县远新加油站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2-16
2022-01-27
(2021)新2325民初4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远新加油站、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31
2021-10-15
(2021)新2325民初3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远新加油站、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952.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6-21
2021-06-10
(2021)新2325执1046号
民事
奇台县远新加油站与杨**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5-12
2021-04-19
(2021)新2325民初9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远新加油站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3-24
2021-03-11
(2021)新2325执保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奇台县远新加油站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6608.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1-03-24
2021-03-11
(2021)新2325执保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奇台县远新加油站与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7068.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奇)应急罚(2026)20号
2026年6月2日,奇台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奇台县远新加油站在岗工人工作时间内,未按规定穿戴具备防静电功能的鞋子。经核查情况属实,该加油站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防静电鞋,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2026年6月2日,奇台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奇台县远新加油站在岗工人工作时间内,未按规定穿戴具备防静电功能的鞋子。经核查情况属实,该加油站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防静电鞋,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主要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据3:隐患举报材料照片打印件1份; 证据4:图片证据资料1份; 证据5:现场核查视频1份; 证据6:现场随机调取3月-6月监控视频1份; 证据7:站长何飞《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据8:法定代表人何胜龙《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9:加油员苏晓莉《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1、2证明奇台县远新加油站是奇台县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奇台具有管辖权,执法对象符合法律规定;证据3-6证明该加油站在岗工人于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穿戴具备防静电功能的鞋子;证据5、7-9证明该加油站未向从业人员(6名加油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防静电鞋。
20000.00元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20
2
(昌州)市监处罚﹝2023﹞38号
经查,该加油站2023年8月3日收到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2023X-J-NH00856,润滑性、十六烷值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依据《2022年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润滑性:是指柴油的润滑性能,对车辆的发动机有良好的保护作用。十六烷值是衡量柴油着火性能的关键指标,直接影响柴油燃烧的平衡性。你加油站对检验结果认可,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35#车用柴油是今年1月由该加油站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公司奇台县奇井路加油站分3次购买的,共购买了4800升,由该加油站驾驶员张新直接拉回该加油站,灌入该加油站的3号储油罐内,3号储油罐之前储存的是汽油,在灌入-35#柴油前未清洗储油罐。该加油站提供了2512.85升-35#车用柴油的进货票据,该批4800升-35#车用柴油已在2023年3月前全部销售完毕。该批-35#车用柴油进价7.71元/升,共计37008元,销售价:7.92元/升,共计38016元,违法所得1008元。
责令你加油站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35车用柴油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货值金额38016元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76032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罚没款合计77040元;
76032.00元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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