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鑫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战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MA445Y243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乔庙镇杜村村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120号
当事人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的软件检测程序(深圳安车机动车工况法排放检测系统V6.0)功能异常,导致检测数据低于2的时候,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没有停止工作。在出具报告的时候,没有人工核实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的过程数据,导致出具了豫H6JR69等22辆车的不实数据检测报告,当事人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通过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后发布了校准证书(编号:STIZSC250414610013),该校准证书有效期一年。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至今,仅召回一辆车牌号为豫HR5550的机动车重新检验,该车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的过程数据全部合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豫H6JR69等22辆车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全过程数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召回公告,召回车辆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全过程数据,整改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当事人今年未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2、罚款1.6万元。
1600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