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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杨师傅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CH636L5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朝阳街道杨林堤路26-附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49号
经查,2026年3月9日抽检当天当事人正在荆州市沙市区朝阳街道杨林堤路26-附7号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门店招牌“杨师傅老面馒头”,当事人销售的老面千层馒头(甜)(餐饮自制),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上述不合格批次老面千层馒头(甜)(餐饮自制)无法查清数量,仅以抽检样品数量10个计算,销售价2.2元/个,货值金额22元,违法所得22元。 当事人自2026年4月7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公示了召回公告,未收到召回数量。于2026年4月8日整改后,向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交食品委托检验。2026年4月24日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报告编号:WT20260296的《检验报告》,报告书显示:检查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等1项,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的通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首次违法,已自行改正,货值金额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元; 2、罚款2000元。 两项合计2022元。
2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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