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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建设(蚌埠)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铭注册资本:41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4MA8QQ1FG6D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交通路明都广场8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蚌税一稽罚﹝2026﹞14号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单位2024年-2025年合计取得个人代开的18份黄砂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836786.15元,税额88367.85元,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科目,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税前扣除。(二)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单位中标固镇县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固镇县城区排水设施改造升级项目。中标后,将该项目承包给张联城。你单位提供了与18个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以及送货单。18个人均送的是黄砂,单价均为140元每吨。经过对项目负责人张联城、项目采购经理贡家维询问,证实该单位确实需要黄砂用于工地,但是无相关证据证明18个个人采购黄砂。(三)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单位和18个个人之间存在资金回流。资金经过流转,最终回流到项目承包人张联城建设银行上。张联城收到钱后,大部分转给他老婆马庭庭、弟弟张成程。你单位2025年9月26日提供安徽玖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份,金额合计3716106.2元,税额合计483093.8元,价税合计金额4199200元。怀远县徐圩启城建材经营部开具的发票3份,金额合计4256683.17元,税额合计42566.83元,价税合计金额4299250元。两家企业价税合计金额8498450元,金额合计7972789.37元,税额合计525660.63元。安徽玖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徐圩启城建材经营部法人均为李冬。采购黄砂的资金是通过张联城直接转账给张飞、李冬以及张飞老婆郭娜娜,合计支付金额741万元。提供张联城写给张飞、李冬欠条,欠1088450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用料清单等证明材料,我局认可你单位实际使用了黄砂,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金额8836786.15元,税额88367.85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科目,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税前扣除。对于你单位取得的安徽玖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份,金额合计3716106.2元,税额合计483093.8元,价税合计金额4199200元。怀远县徐圩启城建材经营部开具的发票3份,金额合计4256683.17元,税额合计42566.83元,价税合计金额4299250元。检查组认为可以扣除,合计扣除金额为7972789.37元。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金额8836786.15元,税额88367.85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科目,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税前扣除,扣除取得的换开发票7972789.37元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38091.16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新政建设(蚌埠)集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用于证明新政建设(蚌埠)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取得的发票。证据2:新政建设(蚌埠)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明该单位2024年实际已经申报扣除的所得税成本。证据3:新政建设(蚌埠)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用于证明该单位与18个人签订的合同为同一天签订,且为制式合同。见附件2。证据4:金三系统打印的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发票行为,拟处罚款50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手段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2024年度取得虚开普通发票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238091.16*50%=119045.58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以上多项法律规范,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拟处罚款119045.58元。
169045.58元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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