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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离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2MA6KJNCA0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玉屏街道迤博社区(月亮山庄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2
(2024)云0622行审2号
行政监察(监察)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
巧家县人民法院
2
2021-07-21
(2021)云01民初201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巧家县白鹤滩镇塘馨食品批发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16
2024-01-23
(2024)云0622行审2号
行政监察(监察)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2
2023-08-08
2022-10-11
(2022)云0623民初1417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巧家县白鹤滩镇塘馨食品批发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31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巧﹞文综罚字﹝2026﹞第F-4号
2026年5月14日,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群众龙某、龙某雨父女来访举报,称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汇沙KTV)于2026年5月7日凌晨,允许未成年人龙某雨(13岁);饶某瑾(13岁)、戴某(14岁)等人到其场所包间内唱歌喝酒抽烟。2026年5月19日,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巧家县公安局关于移送辖区KTV、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线索的函》(巧公函〔2026〕28号)移交的问题线索,反映出龙某雨、饶某瑾、胡某阳、唐某菲等未成年人到巧家县乐尚娱乐有限公司(乐尚KTV)(另案处理)、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汇沙KTV)等场所娱乐消费的情况。 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之规定。 经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确认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在2026年5月5日晚至2026年5月6日凌晨的营业期间,允许未成年人龙某雨、饶某瑾、戴某等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巧家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资料(线索移交函、询问笔录等)、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未成年人户口簿复印件、消费凭证、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信息、监控视频和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叁元整(¥:183.00),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6000.00元
巧家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07-28
2
巧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6号
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2026年2月20日潘志华、杨党、刘林高对位于巧家县白鹤滩镇迤博社区的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具体情形:1.负一层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1条规定;2.1-6层室内疏散楼梯间开设除安全出口外的其他门,不符合封闭楼梯间设置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2.2条规定;3.负一层封闭楼梯间采用层板分隔,不符合封闭楼梯间设置要求,负一层与一层未采取分隔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4.3条规定。以上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法人张离积极配合大队调查取证,整改态度积极且期间未对单位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大队拟对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从轻处罚
给予巧家县汇沙文化娱乐中心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3000.00元
巧家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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