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云平注册资本:12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296580752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永定河街以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2
产品责任纠纷
米**
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泰安市立泰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8
产品责任纠纷
米**
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泰安市立泰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1
产品责任纠纷
米**
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泰安市立泰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6
(2024)渝民再2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袁**
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李时珍(广州)中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5
2024-11-21
(2024)渝民再2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袁**
李时珍(广州)中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6
2024-05-28
(2023)渝0102民初74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闻*
福建莆田鼎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7
2024-03-19
(2024)渝03民终40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袁**
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李时珍(广州)中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2-27
(2023)渝0102民初74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闻*
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祖医堂(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9
2023-12-13
(2023)渝0102民初7062号
产品责任纠纷
袁**
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李时珍(广州)中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14
(2023)皖12民终559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12-03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1
2024-04-12
(2024)渝03民终40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袁**与李某某(广州)中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兰州某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17
2024-06-03
(2023)渝0102民初74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闻*与福建莆田某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2-09
2022-10-28
(2022)桂0102民初745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苒笙健康管理(石家庄)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33980.02元
民事案件
4
2020-01-04
2019-11-28
(2019)湘民申512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唐**、深圳市南山区陇鑫电子商务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31
2019-09-29
(2019)湘11民终288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唐**与深圳市南山区陇鑫电子商务商行、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31
2019-07-09
(2019)湘1103民初188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唐**与深圳市南山区陇鑫电子商务商行、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
2016-11-21
(2016)辽0102民初11283号
合同纠纷
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与兰州科林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市监罚﹝2026﹞19号
2026年3月27日,本局收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案件线索转办通知》,线索反馈2026年3月25日,省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本局随即开展线索核查工作,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存在对其经营的“冬虫夏草菌丝酒”(食品名称:补王虫草精酒)的性能、功效、饮用效果等作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行为,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依法立案调查。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提取了涉案产品外包装二维码扫码后跳转展示的3段宣传视频的原始视频电子数据。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兰新)市监(综)询通〔2026〕9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兰新)市监(综)现提〔2026〕9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云平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2026年5月21日、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云平开展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王云平提供了相关全部证据材料,认可当事人在生产经营“冬虫夏草菌丝酒”(食品名称:补王虫草精酒)时存在对其经营的产品的性能、功效、饮用效果等作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行为,认可涉案产品外包装食品标签存在三处标注不规范的违法事实。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采取现场随机方式抽取样品,委托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期间告知书》(兰新)市监(综检)期告〔2026〕1号。7月1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SP-WT2026-1370)。7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兰新)市监(综检)结告〔2026〕1号及《检验报告》(NO:SP-WT2026-1370)。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云平开展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6年7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生产涉案产品“冬虫夏草菌丝酒”(食品名称:补王虫草精酒)1批次(批号:20230916),共110箱(6瓶/箱),已销售64箱,库存未售出46箱,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涉案产品经抽样检验,理化指标符合GB/T27588-2011《露酒》和《补王虫草精酒》企标要求,有害物质限量指标也符合《补王虫草精酒》企标要求。但当事人在经营涉案产品时存在对产品的性能、功效、饮用效果等作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且涉案产品外包装食品标签存在三处标注不规范的问题。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冬虫夏草菌丝酒”(食品名称:补王虫草精酒)产品标签标注存在外包装全部版面未标注食品真实属性(露酒);外包装主版面印刷的别名“冬虫夏草菌丝酒”中,“冬虫夏草”的字号明显比“菌丝酒”大,且字体进行了加粗;外包装印刷的“中國蟲草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中“INDUSTRY”错误印刷为“INDUSTRRY”,英文标识拼写错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冬虫夏草菌丝酒”(食品名称:补王虫草精酒)产品外包装印刷有二维码,扫码后跳转展示有3段视频及文字宣传等内容,其中时长为23秒的《冬虫夏草酱香酒,绵柔爽净不伤肝》宣传视频内容为涉案产品瓶身展示,视频名称标注“不伤肝”为功效性宣传内容,该宣传表述无权威文献、实验数据、检测报告、行业标准支撑,属于无依据夸大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时长5分51秒的《科林中国虫草集团》宣传视频配有文字解说,解说含有减压、保健、治病养生、代谢快、醒酒快、不伤肝等虚假宣传内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权威文献等佐证资料,系当事人整合网络素材,主观编撰,虚构减压、保健、治病养生、代谢快、醒酒快、不伤肝等虚假功效。截至2026年4月15日,涉案产品外包装二维码累计扫码1140次,宣传内容面向全体购买、扫码的消费者开放式传播,传播范围明确,已实际产生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效果。上述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2026年8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兰新)市监罚告〔2026〕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冬虫夏草菌丝酒”(食品名称:补王虫草精酒)产品外包装全部版面均未标注食品真实属性(露酒),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之规定,构成食品标签未标明食品真实属性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外包装主版面印刷的别名“冬虫夏草菌丝酒”存在“冬虫夏草”明显比“菌丝酒”的字号大且字体进行了加粗,且涉案产品印刷的商品条码扫码后显示产品分类为烈酒,存在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属性和价值产生错误判断的情形,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之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标识标注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外包装“INDUSTRY”错误印刷为“INDUSTRRY”,英文标识存在拼写错误,外文翻译不准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及第二款第一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之规定,构成食品标识的内容外文翻译不准确的标签瑕疵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注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兰新)市监(综)责改〔2026〕21号,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于6月1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执法人员于6月18日进行了复查,经查当事人已停止涉案产品生产销售,并对涉案产品外包装完成重新设计,还在公司网站“公告栏目”发布对涉案产品的《产品召回通知》。当事人通过产品外包装印刷的二维码扫码后跳转的视频内容,向不特定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性能、功效、饮用效果作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当事人近一年无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记录,无重复违法情形,属于首次发生该类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当事人之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在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区间裁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全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改正产品外包装印制二维码扫码跳转展现内容,原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已全部删除;另涉案产品只生产了1批次110箱(6瓶/箱),销售64箱,生产批次少,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二维码扫码次数1140次,影响力和影响范围不大,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且涉案产品经抽样检验,理化指标符合GB/T27588-2011《露酒》和《补王虫草精酒》企标要求,有害物质限量指标也符合《补王虫草精酒》企标要求,案件调查期间,本局未接到涉案产品造成人身损害及恶劣社会影响的投诉举报。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甘市监发〔2023〕167号)第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及第六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50000元
150000.00元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