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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仟巾日用百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堂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BMBEWA0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电阳光国际小区1#楼00单元01层0001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76号
2026年6月2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内容为(5月29日通过美团下单,购入印有耐克商标的拖鞋、耐克商标袜子各一件;商家未取得耐克商标权利人授权,公然售卖侵权商品,同时构成消费欺诈)。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4日对龙江县仟巾日用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处于营业中,执法人员对该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美团平台挂有“耐克中筒女士纯棉袜;耐克男士黑色凉拖鞋;耐克中筒男棉袜商品。”现场又发现营业室内货架上仅摆放有待售NIKE字样黑色拖鞋1双。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商标注册证书及商品授权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IKE字样黑色拖鞋1双予以扣押,并于2026年6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龙江县仟巾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者程堂香于2022年5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营业活动,美团平台挂有“耐克中筒女士纯棉袜购进3双,进价4元/双,销价4.99元/双,已售0双,由当事人家人使用;耐克男士黑色凉拖鞋购进3双,已售2双,进价:20元/双,销价22.88元/双;耐克中筒男棉袜已售5双,进价4元/双,销价4.99元/双。”现场又发现营业室内货架上仅摆放有待售“NIKE”字样黑色拖鞋1双(由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价:20元/双,销价22.88元/双。 2026年6月26日,我局向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协助,对龙江县仟巾日用百货商店销售的NIKE字样1双黑色拖鞋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产品标识与商标权利人公司真品标识不符合且做工粗糙,系假冒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当事人陈述,该店购进的侵权商品是于2026年在流动商贩处购进,也未索要进货票据等相关手续。该店于2023年在美团平台销售日用品,销售侵权的商品是于2026年3月份正式销售。其购进该商品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店在我局检查后对美团平台销售的侵权商品已下架。 鉴于我局对龙江县仟巾日用百货商店检查过程中,仅发现“NIKE”字样黑色拖鞋1双,未发现有耐克袜子,故无法对该店销售的耐克袜子进行鉴定,无法判断耐克袜子是否属于假冒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综上,该案3双“NIKE”字样黑色拖鞋货值金额共计:68.64元,销售2双违法所得5.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仟巾日用百货商店销售现场的实际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经营资格。 4.现场检查照片及美团平台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实际情况。 5.投诉举报函1份,证明龙江县仟巾日用百货商店涉嫌在美团平
1.没收NIKE字样黑色拖鞋1双; 2.没收违法所得5.76元; 3.罚款200.00元。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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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