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陈江砂锅粉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6EP8YR6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东兴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处罚〔2026〕72号
现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老抽豉油(酝酿酱油)系亲戚办理宴席未使用完赠送给当事人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发现该食品原料处于开瓶状态且当事人以经营砂锅粉为主,当事人应对其经营场所内产品负责,故执法人员认为老抽豉油(酝酿酱油)系当事人用于加工食品;松茸鲍汁耗油系当事人经营者网购使用完后,为方便使用,将料酒装入该空瓶,因瓶中产品状态区别于耗油,故对当事人所述予以认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故无法查清购进时间及购进数量,经执法人员调查,该产品销售价格应为8.50元/瓶;以上产品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记录,故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50元/瓶×1瓶=8.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类共计1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5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