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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来祥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费俊利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74Q102B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西运小区西侧8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滨海市监处罚〔2026〕373号
因当事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通报批评; 2.罚款80000元。
1.通报批评;2.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2
津滨海市监处罚〔2026〕349号
当事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已经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如下:取消其检验资格。
对当事人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予以取消。
-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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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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