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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邬险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X16417003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398号企业天地2号27层2705-10单元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0
(2025)鄂0107民初62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刘**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9
(2024)鄂0107民初64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融创汇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融创思远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3
(2024)鄂0107民初64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融创汇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融创思远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11-01
(2022)鄂0703民初1728号
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5
2021-03-18
(2021)鄂0105民初349号
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6
2019-11-28
(2019)鄂0105民初66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7
2019-02-20
(2019)鄂0106民初2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同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7-29
(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
2015-07-29
(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3
2015-07-29
(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4
2015-07-29
(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5
2015-07-29
(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6
2015-07-29
(2014)鄂?~口民二初字第008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裁判文书
[湖北]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7
2015-07-29
(2014)鄂?~口民二初字第008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裁判文书
[湖北]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8
2015-07-29
(2014)鄂?~口民二初字第008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裁判文书
[湖北]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9
2015-07-29
(2014)鄂?~口民二初字第008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裁判文书
[湖北]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10
2015-07-29
(2014)鄂?~口民二初字第008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欧泷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裁判文书
[湖北]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7
2024-10-31
(2024)鄂0107民初64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26.5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6-23
2020-05-20
(2020)鄂0106执128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911.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1-02
2018-07-19
(2017)鄂0106财保226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新长江世纪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1512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27
2019-12-02
(2019)鄂0103财保389号
民事案由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26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29
2019-11-27
(2019)鄂0105民初66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新亿胜(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29
2019-11-26
(2019)鄂0103民初124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1-19
2019-04-02
(2019)鄂0106民初2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同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569.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1-19
2019-07-18
(2019)鄂01民终674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同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28
2018-03-30
(2018)鄂0106执233号
民事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西园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2883.29元
执行案件
10
2018-12-27
2018-10-31
(2018)鄂0105民初39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4484.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192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照《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设备代码为31104201072016110010的电梯进行维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照《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设备代码为31104201072016110010的电梯进行维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2
岸市监处罚〔2026〕120号
当事人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名下京汉城市广场项目的24部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期限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合同落款是当事人曾用名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当事人于2026年2月3日更名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维保合同到期未续。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京汉城市广场小区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维保记录并调取维保视频,发现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2026年5月21日对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名下注册代码为31104201022019090008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全程未进入电梯底坑进行作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 (内容)和要求)表A-1对第30项底坑环境、第31项底坑停止装置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岸)市监特令[2026]第526-2号》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于2026年5月26日晚对该梯进行补充维保,完成整改。 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年保、半年保、季度保、半月保的收费标准,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 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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