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全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全忠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7846751878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老城五区铁路口老砖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4
(2025)新29民终82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王**
库车全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14
(2025)新29民终62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徐**
库车全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2-13
(2025)新2923民初90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全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徐**,杨*
库车县人民法院
4
2025-02-12
(2025)新2923民初47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全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
库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2
2022-08-09
(2022)新2923执708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库车全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10-08
2016-10-08
(2016)新2923民初23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全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库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29号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利用了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身份信息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以卡哈·依不拉音、塞买提·扎热、吐地·毛拉吾根等个中间商(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共计132份,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一级原木。发票金额合计3979199.82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979199.82元,抵扣进项税款388723.20元。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023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条第三项“《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之规定,你公司使用上述违规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中间商提供的身份信息阿散·肉孜、托合提·沙塔尔、艾海提·艾再孜、如孜·热合曼、艾合提·艾买提、不再那甫·艾孜孜、热合曼·托胡提等7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9份,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一级原木。发票金额合计626710.5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626710.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023年7月30日修订)第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1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