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东南岸住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红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CQWCU6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恩施市火车站商贸小区一小区二排七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428号
现查明,当事人从事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位于恩施市火车站商贸小区一小区二排2-6号(原门牌号为七号)。该场所为四层楼房,一层为大厅,实际经营区域为二、三、四层。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与恩施州蓝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购销安装合同》,购置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代码:31104228012025030103,产品型号:TKJ(W)),安装于两栋房屋中间的楼梯间处,该电梯于2024年2月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由恩施天地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维保。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应于2026年4月前申请定期检验,但当事人未申请检验且仍在使用中。
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15日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电梯完成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