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广播电视新优势文旅会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天雄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067475350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号南昌广电大厦10层101-10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9
(2025)赣0113民初17717号
劳动争议
贾*
南昌广播电视台,南昌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南昌广播电视新优势文旅会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9
(2025)赣0113民初13626号
劳动争议
陈**
南昌广播电视台,南昌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南昌广播电视新优势文旅会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2
(2025)赣0113民初17717号
劳动争议
贾*
南昌广播电视台,南昌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南昌广播电视新优势文旅会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4
2025-07-08
(2025)赣0113民初13626号
劳动争议
陈**
南昌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南昌广播电视台,南昌广播电视新优势文旅会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5
2020-11-23
(2020)赣0121民初410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南昌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937.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14
2019-09-07
(2019)赣0102行审666号
行政案由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南昌广电广告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9-01-18
2018-12-24
(2018)赣0102民初7763号
广告合同纠纷
南昌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西风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1-18
2018-12-24
(2018)赣0102民初7762号
广告合同纠纷
南昌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与南昌好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08号
现查明,当事人系南昌广播电视台全资子公司,承揽南昌广播电视台下属南昌都市频道、南昌新闻综合频道等频道的电视广告运营及新媒体宣传推广相关业务。2025年4月,当事人与西湖区青禾健康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自述已于2026年1月左右关闭解散)签订《店铺宣传合同》(合同编号20250401-01),约定由当事人在南昌广播电视台南昌一套(南昌新闻综合频道)、南昌二套(南昌都市频道)白天时段发布“魏氏青紫堂”店铺宣传广告,共计410次,广告费用合计4100元(肆仟壹佰元整)。合同未填写落款日期。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记录,案涉广告实际播出时间为2025年7月至10月,共计播出414次。截至调查终结,因西湖区青禾健康咨询中心已关闭,案涉广告费用实际未予结算。当事人自述将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追索全部欠付合同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另查明,案涉广告中宣传的“魏氏青紫堂祖传膏药”,其实际产品名称为“磁疗骨痛贴”,系天水魏氏彤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甘械注准20172090014),膏药制作技艺是甘肃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此外,案涉广告内容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只需七天就能亲眼看到风寒湿邪拔出肌表,皮肤出现青紫色斑,酸麻肿痛僵随之缓解,症状越重,青紫越重,青紫变淡症状减轻,青紫消失,症状消失”“不管你是多重的颈肩腰腿痛,来正骨世家青紫堂,让你浑身舒服,轻松自如”等;二是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如“严重关节炎、骨质增生、盆骨突出、肩周炎都可以调理,效果好”、“只需七天就能亲眼看到风寒湿邪拔出肌表……症状消失”等;三是以患者名义作推荐、证明,如患者在镜头前陈述“来了以后调理了六次,首先这个脚就好了”“我感觉真有点效果,第二天接着做,做着当中一天比一天好一天比一天轻松,胳膊慢慢能动了,现在完全好了”等;四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宣称“只需七天就能亲眼看到风寒湿邪拔出肌表……症状消失”等效果内容,西湖区青禾健康咨询中心无法提供任何科学依据或临床数据支持广告中的功效宣称。 再查明,当事人在发布案涉广告前:一是未查验“魏氏青紫堂祖传膏药”的真实属性,未核实其属于药品、医疗器械还是普通商品,进而未查验其实际产品“磁疗骨痛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亦未要求广告主提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广告主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等;二是未对广告样片中明显含有功效断言、患者推荐等违法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且无任何书面审查记录。此外,当事人系南昌广播电视台全资下属企业,负责其电视频道广告运营业务,发布广告无需经过电视台审核,当事人独立承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作为专业从事电视广告运营的企业,长期承揽电视频道广告发布业务,依法负有广告审核义务,应当具备识别违法广告的专业能力。但当事人在承接广告后,既未查验产品真实属性,亦未核对广告内容,无任何审查记录,且自认“未进行合法性审查”“不清楚产品性质”,未履行法定的审核义务。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对案涉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说明有效率、内容虚假及未经审核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处于应知状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没收广告费用4100元(肆仟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履行广告审核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上缴国库。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4100元(肆仟壹佰元整),处以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合计罚没款19100元(壹万玖仟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2
(洪)文综罚字﹝2025﹞118号
当事人作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规定。
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