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彩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WBN2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面包树街365号5幢2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153号
经查明: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经营的乳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电极调理液各有一盒已超过保质期,产品信息分别为:乳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20192400274,生产日期:2025-4-17,失效日期:2026-4-16,系当事人从某某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购入,购进数量1盒,购进价格25元/盒,销售价格100元/盒;电极调理液,数量一盒,生产日期:2024-08-29,失效日期:2025-08-28,生产企业;梅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当事人从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入,购进数量2盒,购进价格17.6元/盒,销售价格20元/盒。经向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核实,该电极调理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当事人向本局出具上述涉案物品购进资料,因上述涉案物品处于待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 2、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视频光盘,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购入案涉物品相关资料,证明案涉物品来源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决定:1.责令改正并没收乳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一盒;2.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改正并没收电极调理液一盒;2.处罚款20元人民币。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上述涉案物品;3.处罚款10020元人民币。
1002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