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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宇轩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MADQAGHE5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8层82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9
(2026)浙0109民初61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建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张**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6〕77号
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网店某某旗舰店销售的标题为“益畅菌排便益生菌大人成人调理菊粉噗噗肠道益生元”的商品,其产品名称为“LAX-5PROTM植物果蔬粉、益生菌粉(活菌型)运动营养食品 耐力类”;产品规格:75g(2.5gx15, 2.5gx15);产品标签信息:1:植物果蔬粉,配料:CLEANSE植清素?固体饮料(乳糖醇、抗性糊精、山梨糖醇、羽衣甘蓝粉、无花果粉、铁皮石斛粉、香菜粉、罗望子(酸角)粉、秋葵粉、燕麦粉、大麦苗粉、钝顶螺旋藻粉、西梅果粉)、苹果粉、氧化镁、甜菊糖苷、柠檬酸、维生素B1、维生素B2;2:益生菌粉(活菌型),配料:益生元固体饮料(低聚异麦芽糖、赤藓糖醇、抗性糊精、银耳多糖、酵母B-葡聚糖、低聚果糖、L-阿拉伯糖)、氧化镁、卡曼橘粉、蜂蜜粉、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BLa36、鼠李糖乳酪杆菌GG、植物乳植杆菌、鼠李糖乳酪杆菌JYLR-127、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HN019、甜菊糖苷、柠檬酸、维生素B1、维生素B2;产品类型:运动营养(耐力型),产品标准号:GB24154”。故该商品实际为普通食品,不属于保健食品。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由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当事人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货,通过当事人线上网店进行销售。上架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累计销量7498单,销售单价是126元/盒(30条/盒)。 上述商品广告页面由当事人委托杭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以150元/页价格,定期计算广告费用。该商品广告页面从2025年5月开始设计,至2025年12月,共设计了30张商品详情页的广告,合计广告费用4500元(暂未支付)。2026年01月19日,当事人已修改其网店内产品广告内容,删除了违规的广告表述。 另查明,当事人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8层某办公室,该层房号至多只有808室,不存在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的“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8层某办公室”地址。故当事人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因该虚假注册行为与其设立公司后取得的经营收益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的违法所得为零。企业已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与委托人信息; 2、市监保电子数据固证文书1份,广告创建时间截图1份、产品包装及标签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以及当事人在网络销售普通食品,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事实; 3、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设计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1份,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店铺5-12月广告费用对账明细单复印件1份,广告设计工作对接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广告内容,所涉广告费用4500元的事实; 4、房屋租赁合同打印件1份,房地产分户平面图打印件1份,登记地址楼层现场照片提取单1份,情况说明原件1份,整改后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所用材料与事实不符以及已完成地址整改的事实; 4、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
鉴于当事人对普通食品发布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广告行为,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故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鉴于当事人1、提交虚假材料仅为获得公司登记、实际仅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商品,违法情节轻微;2、当事人已及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之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对普通食品发布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广告行为,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发布食品广告的;”,决定对于当事人违规发布食品广告之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对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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