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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丹美五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AUKN40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丹江大道二建公司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95号
经查,1.“大艺”商标于2011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大艺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96727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包括“锯条;机锯;雕刻机;圆锯片;链锯;风动手工具;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手电钻;角向磨光机;电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27日。2.“”图形商标于2020年2月1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大艺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887507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包括“锯条;电动大剪刀;电动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铆接机;电动螺丝刀;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动扳手;电砂轮机;除锈机(电动);角向磨光机”,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3日。上述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2025年11月初,冯某开车到我市送货,找到当事人推销商品。当事人采购了两盒“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扳手进价350元/盒,双方约定销货后结帐,截至目前该商品未销售。 当事人销售的2盒“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商品包装盒标识标注“专业级2106-2充电式冲击扳手”“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艺”“”等信息,包装内的冲击扳手(裸机)、锂电池充电器、锂电电池上均标注有及“大艺?”“”,上述“大艺?”及“”与商标权利人第8967278号“大艺文字商标”与第38875077号“大艺图形商标”相同。 经大艺公司工作人员鉴别,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盒“大艺2106-2充电式冲击扳手”与正品的主要区别为:“正品方形防伪码可由‘中准鉴别’扫码查询,侵权产品‘中准鉴别’不可查询”“正品打码字体清晰可溯源,侵权产品字体模糊且不可溯源”“正品产品无模印,侵权产品有模印”。经商标权利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并出具《侵权产品鉴别表》,鉴别结果为:“经我公司鉴别,上述侵权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生产的产品,为侵犯我公司‘大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据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属于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上述侵权商品数量共2盒,销售价格420元/盒,违法经营额共计840元。 调查中,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侵权商品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和身份信息,也未索取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询湖北省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同类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但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序号3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免罚条件,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假冒“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2盒;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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