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宁棚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7080189359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4
(2023)渝0120民初2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禾裕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06-08
(2021)渝01民终3745号
追偿权纠纷
黄**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梁**,刘**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1-12
(2020)渝0109民初10355号
追偿权纠纷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刘**,黄**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4
2021-01-07
(2020)渝0109民初10355号
追偿权纠纷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刘**,黄**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5
2020-12-29
(2020)渝0109民初10355号
追偿权纠纷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刘**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6
2020-11-06
(2020)渝0109民初10355号
追偿权纠纷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刘**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7
2019-07-30
(2019)渝01民终50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李**,梁**,重庆业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7-29
(2019)渝01民终50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黄**,重庆业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8
2020-07-23
(2019)渝民申285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12
2019-03-11
(2018)渝0112民初184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业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974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12
2019-09-25
(2019)渝01民终50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与重庆业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27
2019-03-19
(2019)渝0120民初17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7-22
2018-01-16
(2017)渝0112民初1868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业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974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7-19
2018-06-14
(2018)渝01民终25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市璧山区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业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6〕307号
经查, 从2013年10月29日起,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璧山区辟泉街道剑山路108号从事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为李宁棚。 2024年起,当事人将注册登记使用单位为当事人的设备代码为31205001202016116059的1部载货电梯的报警装置及对讲系统由有线通话方式更换为无线通话方式,到2026年1月9日起,由于应急呼救系统的无线通话卡服务费使用完毕,导致上述1部载货电梯的应急呼救系统不能使用。 2024年11月26日起,当事人与重庆一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将注册使用单位为当事人,设备代码31205001202017063943的1部载货电梯(应急呼救系统为有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合同中除明确了电梯年检费用和维保费用由乙方承担外,未对设备使用的管理责任进行划分,设备注册使用单位未变更,从2024年11月26日起,到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当天,一直未安排人员对设备进行日常巡查和24小时值守。 2026年6月15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根据2026年度特种设备常规检查计划,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上述2部载货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确保2部载货电梯的应急呼救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用的违法行为,被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依法查获。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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