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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胃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小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EQTMDJ2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江北公路一号煜韩电商产业园008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89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7月起在团风县团风镇从事保健食品等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宣传推广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乐仁牌丹参香附颗粒”(注册号:国食健注G20240191),提高商品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由当事人电商运营团队自行设计制作了标注有“改善胃损伤:急慢性胃炎、萎缩性胃炎、糜烂性胃炎、胃粘膜损伤”等字样内容的广告文案及图片等内容。 为查清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宣传内容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广告审查批件等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经核准的“乐仁牌丹参香附颗粒”《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广告样件,其内容为“保健功能:辅助保护胃粘膜”。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因当事人未建立广告发布登记台账,也未留存广告编辑上架、下架时间和后台日志,现无法查实上述广告首次发布时间,也无法统计上述广告持续发布时长和发布期间涉举报产品的销售数量、金额及订单记录。当事人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设计制作,涉案广告由当事人电商运营团队设计、制作、审核,由当事人网络店铺运营团队自行编辑上架发布。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相关费用的核算凭证及支付记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产品以虚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功能、效果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中涉及了“急慢性胃炎”“萎缩性胃炎”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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