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疆涛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E2HEUM6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西流湖北路136号新疆工程:机械交易与坝工中心2#展厅2栋1至2层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203号
(一)当事人与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认定。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1月16日、2026年3月24日、2026年4月4日,与中安九一九汽车制造(厦门)有限公司签订3份《金旅福顺商务车基础车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车辆型号、采购数量、车辆配置、交易金额、交车时间、地点及验收标准,其中载明“带5座商务座椅,合格证按7座出具。验收标准:按车辆产品出厂标准验收。随车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按出厂标准。”。其中,2026年1月16日合同约定“基础车直发乙方,乙方在本车型上加装配置。由甲方安排,江铃工厂将车辆发送至乙方,座椅由甲方负责发送至乙方。”2026年3月24日合同与1月16日合同为同一标的合同,与4月4日合同均约定,车源由厦门发往乌鲁木齐指定地点。
经查,中安九一九汽车制造(厦门)有限公司是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专用车产品指定改装单位,为厦门金客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金客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授权产品即涉案产品金旅牌XML5047XSW16商务车。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先行向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江铃福顺整车,原厂车辆仅配备主副驾驶座椅,经中安九一九汽车制造(厦门)有限公司改装后,以金旅福顺商务车基础车的形式销售给当事人。
经核实,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中安九一九汽车制造(厦门)有限公司均未授权、未委托当事人开展车辆改装、整车出厂、销售业务,上述行为均由当事人自主实施,相关法律责任亦由当事人自行独立承担,该事实明确当事人系涉案违法行为的独立责任主体。
(二)涉案车源及3C认证资质核查情况。经查实,当事人
用于改装的基础车底盘,其实质为江铃牌客车的汽车底盘,属于原厂未上装、专门用于后续改装的车源,该类车源已具备发动机、底盘、车身及主副驾驶座椅等核心部件,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底盘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为A091222BA2AA0000000687313。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取得编号为2024011101623306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同时持有编号为A0136112A1ZAUU9DB07ANA000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该证书明确载明,车辆生产企业、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均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为金旅牌、型号为XML5047XSW16,同时标注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编号等信息,均与当事人无关联,说明当事人并非该型号车辆的合法认证生产主体,无权使用该车型认证证书对外销售自行改装后的整车。
(三)当事人改装及零部件使用情况。2026年1月,当事人
批量购进金旅福顺商务车基础车***台,购进单价为每台**万元至**万元,合计购进金额*******元。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改装项目涵盖地板、座椅、液晶电视机、车载冰箱等。经核查,当事人改装所使用的部分零部件具备3C认证资质,冰箱(车家两用冰箱)由浙江骑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生产,3C认证证书编号:2024010701734971,液晶电视机由广州市惠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3C认证证书编号2025180808069657,座椅为厦门金龙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制造,标识标注“金龙定制AV升级软座椅”。
(四)认证一致性协查。为进一步核实改装车辆的认证合规性,办案人员向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取得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该机构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具备出具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协查资质)发函协查。经该机构协查确认,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针对金旅牌XML5047XSW16型商务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中,对液晶电视机和车载冰箱非强制认证备案项目,但明确指定座椅型号为6480E单人椅,生产企业为,厦门金龙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证书编号:2020981114003362。
(五)违法销售及违法所得认定。经查,当事人完成车辆改
装后,擅自将改装车辆作为整车出厂、销售,并向客户提供配套的江铃全顺牌客车产品合格证、金旅牌XML5047XSW16型商务车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掩盖其擅自改装、未经自身认证的违法事实。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累计改装、出厂、销售金旅牌XML5047XSW16型商务车**台,购进价合计*******元,销售单价为每台**万元至20.1万元,销售总价合计*******元,经核算,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改装、出厂、销售金旅牌XML5047XSW16商务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以180000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24440元。
罚没款合计:204440元
18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