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邱县陈村晟隆斋肉品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丹莹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430MA0F70R78L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陈村回族乡陈二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7号
2026年3月28日,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俊韶、石俊杰对邱县陈村晟隆斋肉品坊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成品库内有6件精品鸭肉卷存在生产日期单独加贴行为,产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规定“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强制性要求。邱县陈村晟隆斋肉品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
2026年3月28日,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俊韶、石俊杰对邱县陈村晟隆斋肉品坊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成品库内有6件精品鸭肉卷存在生产日期单独加贴行为,产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规定“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强制性要求。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版)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下列生产经营行为:(十五)采购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和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中,具体违法行为发生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版)施行期间,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且新法对本案所涉及行为处罚较旧法轻,本着“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依法适用新法的规定。据此,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召回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且标签违法单独加贴生产日期系标签印制错误,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改正到位,给予警告。
0.00元
-
2026-06-12
2
邱综﹝陈﹞罚决字﹝2026﹞0013号
对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