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四季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小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MA37W0YR0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园区天松路6号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6)赣0822民初657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吉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处罚﹝2026﹞220号
2026年4月7日,当事人从吉州区一食品批发行购进1件(净重14.8斤)小米辣,购进价格是70元/件,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检验,当事人该批次小米辣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12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至2026年5月13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小米辣全部销售,分别以5元/斤销售5.5斤、5.5元/斤销售1.1斤、6元/斤销售了8.2斤,违法货值金额82.75元,违法所得12.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并处罚款20000元,两项合计20012.75 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2
吉水市监食处罚﹝2024﹞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吉州区春春蔬菜批发店购进辣椒40.8斤,购进价格为每斤2.2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将上述辣椒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26.6斤。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在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抽样检验抽样时,对上述辣椒抽取并购买了样品12斤,购买样品价格为每斤2.35元。上述辣椒,经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抽样并委托检验,南昌海关技术中心于2024年5月22日出具了1份编号为W202406726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对上述辣椒作出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的违法货值金额为108元,违法所得为108元。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其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案经县局负责人于2024年 7月12日集体讨论通过,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并处15000元的罚款。两项合计罚没款15108元,上缴国库。
本局认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对当事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