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世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0776476786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织路200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7
(2026)浙0591民初30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深圳市雅生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雅生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5-12
(2026)浙0402民初49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嘉兴市大桥供销社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6
(2025)浙0502民初1358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第一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4
2025-12-03
(2025)浙0502民初122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5
2025-10-23
(2025)浙0402民初1283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大树湘家荡颐乐园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4
(2025)浙0591民初55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湖州循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7
2025-09-16
(2025)浙0502民初9981号
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湖州市妇幼保健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8
2024-08-06
(2024)浙0503民初26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9
2024-07-26
(2024)浙0503民初26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17
(2024)浙0502民初26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湖州碧海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8-03
2026-05-13
(2025)浙0502民初12281号
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湖州分公司、某乙公司湖州分公司、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审
24077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6-05-22
2026-05-09
(2026)浙0402民初49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某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嘉兴市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9-11
2024-07-27
(2024)浙0503民初2614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7-11
2024-05-23
(2024)浙0502民初26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碧海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479.53元
民事案件
5
2024-07-05
2024-05-23
(2024)浙0502民初262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碧海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865.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5-09
2022-03-24
(2022)浙0503执14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凯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23
2020-08-14
(2020)浙0502执1486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亿丰建材城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23
2020-08-13
(2020)浙0502执1487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亿丰置业(湖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6〕472号
2026年6月1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南浔科创中心A幢大厅的电梯使用及维保情况进行了检查,南浔科创中心A幢共有在用电梯7台,均由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现场抽查大厅的4台电梯,发现6月5日当天上午均有维保记录,但通过调取电梯外监控视频发现维保期间未设置安全防护警示牌,且电梯也未断电一直在运行。经询问,该公司的维保人员承认其存在虚假维保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起负责南浔科创中心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中南浔科创中心A幢共有电梯7台,均正常运行。期间由当事人的维保人员何虹实地负责南浔科创中心A幢在用电梯的维修及保养工作。当事人承认其在2026年6月5日的维保中大厅的4台电梯只扫码打卡而实际未进行维保,维保人员在负责电梯维护保养期间存在虚假填报电梯维保数据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要求。
当事人与南浔科创中心湖州市南浔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根据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约定:保养日起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涉案的电梯维保费用为4188元/台/年,按照一年维保24次计算,每台电梯平均单次费用为174.5元。当事人2026年6月5日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对涉案的4台电梯开展维保作业,故违法所得为69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及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们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98元,合计罚没款10698元(大写:壹万零陆佰玖拾捌),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