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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亲喔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国平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B0AQR4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宁路165号3号楼2-3层,4层4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04
(2021)浙01民终188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杭州亲喔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泰瑞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6-10
(2021)浙0110行初53号
行政行为
陆*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1-04-16
(2021)浙01民终188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杭州亲喔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泰瑞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1-11
(2020)浙0110民初1458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泰瑞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亲喔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0-12-15
(2020)浙0110民初1458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泰瑞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亲喔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7
2023-02-24
(2022)浙民申615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杭州哎某公司、杭州泰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161号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无核提子(蜜饯)15箱,货值金额1275元,违法所得1275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无核提子(蜜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 二、罚款 56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7275元,上缴国库。
56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2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72号
当事人杭州亲喔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0806分装生产的原味梅饼(凉果类)(散装称重)在流通领域被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995.6元;二、罚款 5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1995.6元,上缴国库。
51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3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340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9日、2025年8月16日分装生产的乌梅条干(李子制品)(150克/瓶)、2025年9月6日分装生产的乌梅条干(李子制品)(凉果类)(计量称重)在流通领域被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5641.1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乌梅条干(李子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一、没收不合格乌梅条干(李子制品)47瓶(150克/瓶);二、没收违法所得5641.10元;三、罚款 5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8641.10元,上缴国库。
53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4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24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正宗话梅和老话梅,货值金额6102元,销售实际所得5679元,利润22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正宗话梅和老话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正宗话梅3箱(生产日期:20250314;商标:亲喔QIENWOVER和图形;规格型号:90克/罐;30罐/箱),予以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228元;3、处罚款20000元;两项合计20228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正宗话梅和老话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正宗话梅3箱(生产日期:20250314;商标:亲喔QIENWOVER和图形;规格型号:90克/罐;30罐/箱),予以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228元;3、处罚款20000元;两项合计20228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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