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盛京中医肝病医院(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建水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2053306388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新添寨镇顺海村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经查,贵州盛京中医肝病医院于2025年10月3日起,委托贵州东森思语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发布户外灯箱医疗广告,共设置3处灯箱: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与顺新路交叉口两侧2个、乌当区与航天路交叉口西40米处1个。 其中,乌当区与航天路交叉口西40米处灯箱于2025年11月10日下架;新添大道北段与顺新路交叉口两侧2个灯箱因工作人员失误,直至2026年3月23日才下架。 该户外灯箱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未取得与《贵州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样件一致的审查批准,也未报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 另查明,当事人“中西医会诊平台肝病会诊基地”“全国肝病防治技术示范基地”“西南地区肝病诊疗中心示范基地”“贵州省红十字志愿服务联合会会员单位”四项宣传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还查明当事人该广告中“贵州盛京中医肝病医院 国家二级 中医肝病医院”“国家二级中医肝病医院”等字样,该院属由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的“其他中医专科医院”,公告文件《乌当区医疗保障局和乌当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24年度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息披露》中将当事人归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当事人在广告中没有理由使用“国家二级”字样。 广告费用共计1200元(3处灯箱发布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减轻处罚款:12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以上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不再重复罚款。 综上,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12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2
筑乌市监处罚〔2026〕74号
1.当事人于2020年7月购买血液灌流机(生产日期2019年12月,使用期限5年,于2024年12月到使用期限),2025年1月1日至11月月4日期间,当事人于使用该超过使用年限的血液灌流机给患者进行治疗。 2.当事人中医科治疗室使用的ZD型体外电场热疗机(标示设备出厂编号为110884)1台,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合同、购进发票及随货同行单,通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四分局协查,该标示设备出厂编号为110884的ZD型体外电场热疗机于2011年8月份生产,使用年限为6年,有效期至2017年8月。2017年9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当事人使用该超过使用期限的ZD型体外电场热疗机继续为患者提供治疗。 3.当事人使用的型号为oZomed basic的医用臭氧治疗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2013年生产,其使用手册标示使用年限为5年)1台,通过询问及超期的医用臭氧治疗仪耗材领用台账,证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用臭氧治疗仪为患者提供三氧治疗。 因调查所涉及上述3台医疗器械已超期使用,超期医疗器械设备不具有原价值,2025年12月22日,我局向乌当区价格认定中心申请对上述血液灌流机、ZD型体外电场热疗机、医用臭氧治疗仪进行价格认定,乌当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25年12月24日出具了《贵阳市乌当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ZD型体外电场热疗机、血液灌流机、医用臭氧治疗仪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ZD型体外电场热疗机市场价格为4536元、血液灌流机市场价格为831.6元、医用臭氧治疗仪市场价格为226.8元,合计货值金额共559
一、对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未保留原始资料的行为:警告。 二、对超期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3台、(ZD型体外电场热疗机、血液灌流机、医用臭氧治疗仪)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 三、对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壹拾伍元整(¥4315.00),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00)。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肆万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整(¥47815.00元)
435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