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国伟纸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通皮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759073918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兴华北路40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1
(2025)浙0327民初9728号
加工合同纠纷
苍南县国伟纸制品有限公司
陈**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1
2021-11-10
(2021)苏0281民初14778号
加工合同纠纷
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苍南县国伟印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30
2021-12-01
(2021)苏0281民初14778号之一
加工合同纠纷
无锡市创联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苍南县国伟印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01
2020-04-20
(2019)浙0327执477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苍南县国伟印业有限公司、上官细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5-11-05
2015-11-05
(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苍南县国伟印业有限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4-08-13
2014-08-13
(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456号
加工合同纠纷
苍南县国伟印业有限公司与陈**、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9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299号
经查明:2024年10月当事人苍南县国伟纸制品有限公司受一位名为陈某某的客户委托,加工印制含“涛台·茅乡国宾”广告宣传字样标识的手提袋4500个,手提袋表面图案成红色,图案内容中分别标有“苏某某”、“茅乡国宾”、“國賓”、“国藏T30”、“贵州茅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出口”、“GUIZHOU MAOTAITOWN”、“Mao Xiang Guo Bin”的字样和标识,加工完后已交货,收取500元现金加工费用;2025年6月当事人受陈某某委托,加工印制含“政礼·茅酒壹号”广告宣传字样标识的手提袋4500个,手提袋表面图案成红色,图案内容中分别标有“苏某某”、“茅乡国宾”、“國賓”、“国藏T50”、“北京茅酒一号技术研发中心”、“貢 收藏级”、“GUIZHOU MAOTAITOWN”、“Mao Jiu Yi Hao”、“国际版”的字样和标识,加工完后已交货,收取500元现金加工费用;2025年12月,当事人受陈某某委托,加工印制含“京总·京西政宴”广告宣传字样标识的手提袋4500个,手提袋表面图案成棕黄色,图案内容中分别标有“京总”、“京西政宴”、“JING XI ZHENG YAN JIU”、“京西供應”、“京西特需物资供应(北京)有限公司”、“T60”、“苏某某大师特酿”、“政通人和/宴遇知己”的字样和标识,加工完后已交货,收取500元现金加工费用。上述3款共13500个手提袋的原材料均由陈某某提供,共计1500元广告加工费用。 另查明:经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仁怀市酒业协会委员苏某某对上述当事人印制的广告图案行为均不知晓,且其本人从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进行宣传产品。故本案中当事人印刷制作的手提袋广告宣传图案均为虚假内容并引导消费者误解。
当事人经营印刷制作虚假、引人误解的手提袋广告图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经营印制虚假广告内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广告加工费1500元,并处以广告加工费用5倍罚款7500元,共计9000元上缴财政。
75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