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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牧场能量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5MACW39XRX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南街3号(寿康生活广场内3层17F)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6〕59号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当事人以259元/件的价格从智饮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购进了3件(12瓶/件、1L/瓶)牧场非氢化基底乳;7月28日以136元/箱的价格从蒙牛乳制品(泰安)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8箱(10kg/箱)蒙牛特渠饮风味酸牛奶;以256元/件的价格从芜湖乐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1件(12瓶/件、900克/瓶)冷冻草莓酱。2025年7月9日以168元/箱的价格从阜南县顺昌塑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两箱(500个/箱)酸奶鲜果茶膜内贴杯,以27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1箱(2000支/箱)可降解粗吸管。当事人利用制冰机自制冰块后,按照添加180g蒙牛特渠饮风味酸牛奶、25g冷冻草莓酱、25g牧场非氢化基底乳和200g冰块的配方放入冰沙机中生产加工成暗恋莓莓酸奶,然后将其装入酸奶鲜果茶膜内贴杯后插入可降解粗吸管提供给顾客食用,以16元/杯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5年7月1日,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2025年湖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相关要求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暗恋莓莓酸奶”进行了检测,2025年7月31日,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食品安全隐患报告》编号:食安251082,“样品名称:暗恋莓莓酸奶、采样地点、房县南街3号寿康生活广场3层17F牧场能量(房县寿康生活永乐店)、包装类型:散装、采样地点类型:餐饮服务环节(饮品店)、生产厂家:牧场能量(房县寿康永乐店)、采样日期:2025-7-01、存在隐患的检测项目:莓菌计数、检测结果:1.1×103、参考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19302-2010)中大肠菌群计数n=5,c=2,m=1 CFU/g,M=5 CFU/g;莓菌计数≤30CPU/g”。2025年8月5日,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检测结果通报至十堰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会同湖北凯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8杯暗恋莓莓酸奶进行了抽样,由抽样人员将抽样样品区分检验样品和备样样品后待送捡,并当场支付给当事 元的买样费用,2025年8月28日,检测机构出具了暗恋莓莓酸奶“经抽样检验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单位:CFU/ml,检测结果:n1=30.n2=110、n3=50.n4=40.n5=40、检测限:/、标准要求:n=5、c=2、m=1、M=5、单项结论:不合格、检测依据:GB4789.3-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W20251748A)。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暗恋莓莓酸奶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W20251748A)、《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5年8月7日抽样同批次加工制作暗恋莓莓酸奶时使用食材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证明、《检测报告》,和盛装暗恋莓莓酸奶使用的酸奶鲜果茶膜内贴杯及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可降解粗吸管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交易资格证明、《检测报告》。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2025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生产(销售)暗恋莓莓酸奶的生产(销售)记录,显示该款酸奶期间共销售106杯,因当事人在生产暗恋莓莓酸奶时都索取了使用食材及盛装容器有效的《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为“大肠菌群”导致,当时人也表示在2025年8月7日该款奶茶只销售了买样的8杯,故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暗恋莓莓酸奶的货值金额为2025年8月7日买样的8杯的货值金额即128元,违法所得为95.6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5.6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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