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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伟涵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军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MA06JKJ442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艺境名苑6-1-4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9
其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3
其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2
其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9
其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5
2024-11-18
其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津南市监处罚﹝2026﹞137号
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山药粉条”是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标示品名“山药粉条”,配料表标示:木薯淀粉、马铃薯淀粉、山药淀粉、生活饮用水;委托商标示:天津市伟涵商贸有限公司,被委托商:兴文县金鹅粉业有限责任公司,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号:SC12351152801010;净含量为400克。当事人在涉案食品的食品标签中标示“山药粉条”字样及“山药”的实物图样,故该食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未标示山药淀粉配料的含量。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份委托兴文县金鹅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被委托商)生产了1批“山药粉条”共5箱(每箱共20袋),成本价格为110元/箱(5。5元/袋),并于2025年6月1日向天津中联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1箱,售价162元/箱(8。1元/袋),剩余4箱未售出。2025年8月份,被委托商接到“山药粉条”的有关投诉,通知当事人召回“山药粉条”,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即召回卖给天津中联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山药粉条”15袋(该超市已售出5袋)。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将上述“山药粉条”4箱另15袋(共计95袋)发回被委托商处理。故截至本案发之日,当事人已无库存。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81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3元。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元。
5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2
津市监津南执二处﹝2024﹞57号
经查,当事人委托天津红依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中储食用碱面,净含量200g/袋,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18个月,共2箱(50袋/箱),共100袋,生产成本是26元/箱,生产成本是0。52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销售了100袋,该食品外包装上印有执行标准GB 1886。1-2015,该标准已于2021年8月22日废止,现在执行标准为GB 1886。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98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3
津市监津南执二处〔2024〕26号
经我局核查,当事人委托天津什福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食用玉米淀粉(生产日期2023-08-01)50袋,净含量300克/袋,生产成本1.12元/袋,销售价格1.9元/袋,销售了20袋,自行销毁了30袋,上述批次食用玉米淀粉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的货值金额为95元,违法所得15.6元。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复印件、成本核算单、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票据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销毁照片。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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