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余斌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斌 | 注册资本:5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00MAEK5XD43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浮山街道书台社区天洁华沙城39栋101(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发布凤梨水果视频推荐广告中有“美白抗氧化、增强免疫力”等广告用语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出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650元。
65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