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瑞铭纯净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瑞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21MA40HL2G8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宝丰县石桥镇石桥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69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碧源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7L/桶、生产日期:2026-04-20),产品标签明确标注执行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食品安全标准,但实际被抽批次产品电导率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的国家标准要求,属于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证据表明,当事人2026年4月20日共生产了192桶被抽产品同批次产品,其中自留5桶用于出厂检验与留样,销售187桶,销售价为每桶2元,销售总额为374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其货值为384元,违法所得为374元。
另查,当事人在近两年内未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该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态度较好。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4元;
2、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374元。
12000.00元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