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才兵鲜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才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8MACY4N7J4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柳溪苗族乡桐林社区新街新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彝处罚〔2026〕59号
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肖才兵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开设在彝良县柳溪苗族乡桐林社区新农村的鲜猪肉摊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猪肉摊销售的鲜猪肉无“两证两章”即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于 2026 年4月 21 日,将1头生猪自行宰杀后,将未经检验检疫的156斤猪肉拿到市场上销售,统价销售10元 / 斤,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销售了104斤,对未销售的51.8斤猪肉我局当场予以扣押。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因柳溪无定点屠宰厂且距离彝良县定点屠宰厂单边有100多公里左右,来回要四五个小时,存在一定的客观困难,且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违法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的鲜猪肉51.8斤做无害化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壹仟零肆拾拾元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
0.00元
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