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奈哥老坛酸菜鱼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忠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BU1NJ7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事处新园社区新园街西城商场北3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14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17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胖子冷冻食品店购进巴沙鱼片(配料:巴沙鱼、水、植物油、淀粉、味精、白砂糖、食用盐、黄酒、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碳酸钠、食用香精)生产商:上海长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6年01月27日,净含量:1千克)共计3箱,每箱10袋,每件购进价格230元,每袋价格为23元,作为食品原材料切片煮制,制作为酸菜鱼。当事人于2026年4月17日起在其店内未将巴沙鱼以真实名称进行公示,在其菜牌上将涉案商品巴沙鱼公示为龙利鱼,每袋分为7份,在其菜牌中按每份10元进行销售,截至现场检查时共剩余2箱零7袋,共销售3袋,货值为210元,违法所得141元。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巴沙鱼供应商的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询市场监管相关档案,当事人未因“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证据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026年4月21日)1份、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存在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行为;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026年4月28日)1份,证明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情况及相关证明的确认;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的进货票据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从哈尔滨市道外区胖子冷冻食品店购进涉案商品的事实,及进货数量、价款;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哈尔滨市道外区胖子冷冻食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商上海长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执法办案系统查询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涉嫌未将涉案商品巴沙鱼真实名称进行公示、公示为龙利鱼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1元。
0.00元
-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